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数据中心能耗管理的若干措施-z6尊龙官网入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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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[主题分类] 国民经济管理、国有资产监管/重大建设项目
  2. [制发单位]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  3. [实施日期] 2024-03-13
  4. [成文日期] 2024-03-13
  5. [发文字号] 京技管发〔2024〕8号
  6. [失效日期]
  7. [发布日期] 2024-04-03
  8. [有效性] 现行有效

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数据中心能耗管理的若干措施

为推进亦庄新城数据中心提高能效、碳效水平,实现绿色低碳发展,助力碳达峰、碳中和。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《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》(京发改〔2022〕635号)相关精神,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经开区)实际,制定本措施。

     一、适用范围

     本措施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内在同一建设地点总机架数大于50架或总机架功率超过250千瓦的数据中心及所在的园区和企业,包含存储类数据中心、云计算数据中心、人工智能算力中心、边缘数据中心、超算中心等。

     二、具体措施

     1.摸排存量项目。全面摸排亦庄新城数据中心,建立数据中心台账。通过数据中心定期巡查,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,实现数据中心纳入节能监测服务平台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、营商合作局、科技创新局、亦庄供电公司)

     2.鼓励转型升级。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电绿证,对于已纳入节能监测服务平台,能效指标低于标准限定值(pue值1.4),且绿电占电力消费比重超10%(以后逐年递增10%)的数据中心,管委会可出具企业年度能源消费报告,数据中心当年可享受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》相关奖励;对于不额外增加能源消费总量,转型为智能算力中心的,且算力功率比例不低于总功率的50%,可出具企业年度能源消费报告,可推荐申请国家级和市级资金支持政策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)

     3.动态公开公示。将手续齐全、能效水平达标的合规数据中心在官方媒体平台公开,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、宣传文化部)

     4.加强园区管理。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地用于数据中心运营的园区和企业,以及不符合北京市、经开区相关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的数据中心,不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(reits)申报计划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)

     5.征收差别电价。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的数据中心,按照《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》(京发改〔2015〕1359号)要求,由管委会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对象,履行相应程序后征收差别电价电费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、亦庄供电公司)

     6.腾退工业用地。对于使用工业用地的数据中心,调整到商业用地建设运营的,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,可按照新建项目流程审批立项,并可提供数据迁移备份服务。(责任部门:行政审批局、经济发展局)

     7.协助外迁落地。对于拟外迁至河北和内蒙古等区域的数据中心,管委会可协助与承接地沟通对接,在能源价格、绿电资源等方面获得政策支持,并做好数据中心外迁和落地“无缝衔接”的服务工作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)

     8.严控新增项目。亦庄新城范围原则上不再新增数据中心。对于符合经开区算力规划布局,度电综合税收高于2元,且能效水平和新能源利用符合《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京发改规〔2023〕10号)相关要求的项目,管委会可以采取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经济发展合作协议的方式,明确经济贡献、用能总量和违约条款等内容。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,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、使用的新增项目,由管委会按照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)予以处罚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、开发建设局、行政审批局、综合执法局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班)

     9.明确用电上限。新增数据中心应以节能审查批复为依据,严格履行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协议,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批复的用电量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、亦庄供电公司)

     10.加强行业监管。加强对数据中心用能超标和手续合规等问题现场监察,开展能源利用效率、计量器具配置和统计活动等方面执法检查,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公示。对数据中心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,依据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)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,视情节将行政检查处罚结果在官方媒体平台公开,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按要求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。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,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。(责任部门:经济发展局、宣传文化部、商务金融局、综合执法局)

     三、附则

     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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